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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!

  • 时间:2022-10-31 1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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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平凉市粮食和储备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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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 粮食流通涉及到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,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。我国粮食产量多年保持在1.3万亿斤以上,其中70%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,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。因此,确保国家粮食安全,粮食流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。

       2021年4月新修订的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《条例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,我国粮食流通进入了最严监管时期和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。

      今年夏粮收购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格落实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,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。对各地开展粮食收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由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告知、公示粮食收购价格,收购粮食压级压价,操纵价格,未及时支付售粮款,以及“虚假收购”“先收后转”“以陈顶新”“以次充好”“转圈粮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加强涉粮资金监管,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。

      为进一步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制度,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执法行为,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《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涵盖了当前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方面。

       在查封扣押章节,规定了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、保管责任、时限、解除情形等。

      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、工具、设备以及账簿资料,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。
       粮食和储备部门决定实施查封、扣押的,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。
      查封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;情况复杂的,经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,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     在行政处罚决定章节,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      在责任追究章节,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、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,有包庇、纵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,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,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,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等行为,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予以通报,由相关任免部门给予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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